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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车出事故 三年后要求两次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11-06 14:16:21


    本网讯(覃春德 甘仕兴)  开车不小心,害人又害己。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后期治疗赔偿交通事故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梁凯后期治疗经济损失10513元。

    2010年8月22日,代宇强驾驶被告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轻型货车在贵港市金港大道由西向东快速行驶,在港西停车场前路段,代宇强驾车向右变更车道往北行驶时,没有观察好周围车辆情况,致使与梁凯搭乘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其左腿骨折、双方车辆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裁定,代宇强负主要责任,梁凯无责任。梁凯在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3多月,花去医疗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共56384.56元,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经港北法院审理,判定被告赔偿给原告34471.29元。

    事隔三年后,梁凯于2013年7月27日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5天,对其左腿进行骨折内固定拆除手术,共造成经济损失10513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于是梁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汽通用红塔云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赔偿二次住院进行骨折内固定拆除手术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对梁凯主张第二次住院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进行了全面审查,除陪人住宿费600元因无法律依据不予确认外,其余损失费用全部予以确认。经法院核定,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0513元。一般而言,对梁凯第二次住院治疗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应确认由红塔云南汽车公司按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红塔云南汽车公司作为轻型货车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为该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致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梁凯损害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得到理赔,对此红塔云南汽车公司存在过错。因此,对梁凯第二次住院治疗造成的经济损失,红塔云南汽车公司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红塔云南汽车公司按事故责任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梁凯二次住院的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法院核定为10513元,且均属交强险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赔付范围,并且未超出该分项的责任限额,红塔云南汽车公司应全额予以赔偿。梁凯主张的陪人住宿费600元,因未经法院确认,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遂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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