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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朋友出头砍伤他人 触犯法律领刑八月
发布时间:2013-11-12 14:08:04
本网讯(毛亚丙) 哥们儿义气害处大,徐火生为了替朋友出头,应朋友要求,与朋友一起将他人砍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火生有期徒刑八个月。 因与富川瑶族自治县白沙镇鸡窝村程家带房子边的田地道路有纠纷,2013年1月5日13时许,程家平邀徐火生、程家福等人到程家带房子旁拆除程家带的葡萄架及鸡棚,随后程家平、程家福、徐火生进入程家带家院子内与程家带家人发生争吵并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徐火生伙同程家平、程家福(均另案处理)持刀将被害人程泉宗头部砍伤,长度为8.6厘米。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程泉宗的伤情程度为轻伤。2013年3月2日,被告人徐火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火生结伙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火生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可以对被告人徐火生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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