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聪 苏娟) 两90后无知青年为满足平常吃喝玩乐的开支,竟凑钱买来一台重骑摩托车,专门飞车抢夺路人金项链,短短十天内流窜作案九次,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罗凯、罗志华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罗志华出生于1990年5月,2005年因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4000元。2012年9月底,被告人罗志华与被告人罗凯(1991年生)合谋抢金项链卖钱,两人各出1500元购买了一辆济南红色重骑125型男士摩托车作为作案时的交通工具,从2012年10月10日至2012年10月21日,分别在江西省九江县作案四次、江西省奉新县作案三次、江西省靖安县作案两次,共抢夺女士黄金项链九根,价值36456元,销赃得款两人平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凯、罗志华驾驶摩托车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九次,其中一次未遂,赃物价值294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凯、罗志华系共同犯罪。案发后,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被追回归还了受害人,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关于抢夺罪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⑴利用行驶的车辆抢夺的;⑵流窜抢夺作案的…。被告人罗凯、罗志华驾驶摩托车流窜作案多次,依法从重处罚。作案工具红色济南重骑125型男士摩托车依法予以没收。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根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