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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法院司法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彭晨   发布时间:2014-02-25 14:21:58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及各项司法政务日趋重要的一项工作职能,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管理办法,确保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然而实践中仍存在大量问题影响了司法辅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亟待解决。

    一、司法辅助工作中面临的问题

    1.管理机构弱化,办公人员兼任其他职务和工作。

    自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不再自主鉴定,而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工作量相应减少,导致有的法院撤销了原独立编制的司法技术部门,大多司法技术专业人员改行到业务部门或与原司法技术无关的综合部门工作;有的虽保留司法技术部门,但办公人员也同时兼任大量其它部门工作。以吉安两级法院为例,目前全市14个法院中已有2个法院不设司法技术室,司法辅助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有的法院司法技术室主任兼任民二庭副庭长,有的法院司法技术室副主任兼任研究室主任,工作人员在负责司法辅助工作的同时,还负责政工工作、信息化工作、账目管理、机房管理等其他工作,工作多头且分散。现有司法技术队伍人力不足,远远不能适应司法辅助工作的需要。

    2.职业资质不明,后备力量不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技术审核应由2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承办,一名为主办人,其余为辅办人。”目前全市有4个法院司法技术室设3名工作人员,多数法院司法技术室仅设2名工作人员办公,且大多不为法医专业或不具备审判资格,不能从事技术咨询、审核工作;或者仅具有相应的学历,但没有相关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及解决技术职称评定问题,职业身份不明确,出具的技术咨询意见书和技术审核意见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专业司法技术人员的考录或招聘,往往设置多重条件且经过层层筛选,加上工资待遇没有统一标准且普遍低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导致有的法院发布招录公告后无一人问津;有的司技员经过岗位磨合,具备一定资历、技能之后,就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因为工资待遇、生活环境等种种因素离开原法院,造成“司技员难招更难留”的现状。人员流动大,后备力量明显不足。

    3.专业技能、硬件设备的局限与落后,难以满足各类型案件需要。

    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一些老资历司技员长期闭门工作,视野不宽,缺乏交流,新上岗的司技员初来乍到工作生疏、经验不足,技术水平不能与时俱进地提高,加之近三年并没有组织过关于司法辅助工作的专项培训,技术专业单一导致不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重心为协助案件当事人办理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工作,难以为一些获取、审查、确认案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或会同审判人员研讨复杂疑难案件。此外,不少基层法院连基本的司辅设备如摇号机、摄像机都不具备,遇有相关案件只能另辟蹊径完成工作。如面对当事人选择对外鉴定机构时,有的法院便自行制作简易抽号盒以供抽选;面对获取案件便借用办公室或研究室的摄影录制器材,难以顺利开展工作。

    4.对外委托就近选择机构少且机构名册不够完善。

    根据赣高法技【2013】44号文件,我市有27个评估、拍卖机构列入全省法院司法技术处批准的候选机构名单,其中市级18个、县级9个,有4个县必须去外地办理委托案件,其余9个地区如委托案件较多的法医类鉴定和评估类的鉴定机构只仅有一家,法院按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对外委托机构,必须首先有三个以上的机构作为备选机构,本地的鉴定机构不够,只有选择外地的鉴定机构作为备选机构,所以,选中外地的鉴定机构的比率就较大;加之我省仅设有有房地产评估、土地评估、资产评估、价格鉴证、拍卖五大基础类别的专业委托机构,而委托事项包罗万象,日益增多的珠宝、书画、文物鉴定、环境评估、机动车评估等其他类别的鉴定事项只能根据委托要求从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外省市社会专业机构中选择;如此便加大了当事人的各种负担,延长了委托案件的期限,难以实现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宗旨。

    5.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人员对鉴定活动有监督、协调的职能,但目前大多基层法院司辅部门主要工作集中在组织当事人准备鉴定材料、交接鉴定结论等协调层面上,监督工作似有怠慢。在通过对我院部分涉及对外委托鉴定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以下问题。如有的案件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现象严重,导致有的鉴定结论大相径庭、有的案件久鉴不决影响法官客观办案;有的案件明显存在鉴定时间超期问题,影响案件审结;有的鉴定收费标准不统一且存在不合理现象等等问题,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同时也易引发当事人不满情绪,亟需法院加强监督规范。

    二、完善司法辅助工作的建议

    1.规范工作职能、统一归口管理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等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积极做好司辅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审核与咨询等工作的各项制度,落实细则、明令考核,加强对司法辅助工作的管理。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契机,明确司辅人员的技术法官定位,按照相应的工作职能与工作范围开展具体工作。

    2.加强队伍建设、落实职业资质

    充实司辅专业人员队伍,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及组织建设,培育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作风品质优良、工作积极主动的司辅精英。应确保司辅人员不低于审判业务人员的职级与工资待遇,提高司辅工作的吸引力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此外要及时解决司法技术人员的职业资质及技术职称问题,确保司法辅助工作稳定、顺利开展。

    3.强化技能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加强对司法技术辅助人员的培训,注重培养和储备法院内部技术性尤其是技术咨询、审核工作业务技能精通的人才,这样不仅能将法律条文、审判技能与司辅专业知识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好司辅人员对审执工作的辅助作用也能将诉讼制度和技术含量很高的司法鉴定制度有机地联系起来,切实发挥监督监管的作用,适应审执工作的实践需求。

    4.加大装备投入、完善技术支持

    合理的资金与装备投入,是保证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保障一份鉴定文书具有科技含量、专业结论的重要手段。目前基层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业务量越来越大,辐射范围广、外勤任务繁重,既有办公室的大量鉴定材料、法律技术审核与咨询,还有外出委托、组织勘察现场、组织听证会、提取鉴定证据材料等,因此配齐工作性质相适应的装备就显得尤为重要。建议配备越野勘察车、委托工作车、照像机、音像检查器材、录音器材、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

    5.充实机构名册、扩展技术科目

    上级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当通过对现有全省对外委托机构现实数量、执业范围、机构分布等情况与现有全省三级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现状进行实证调研后,依据调研报告充实《法院司法执业专业机构名册》,扩展专业技术科目,满足各类案件需要。按照不同科目司法鉴定对鉴定机构的不同要求,制订相应的鉴定机构名册,通过严格的事前审查、择优选录和公示等程序,确保将鉴定质效高、信誉好的专业机构纳入名册内,充实对外委托机构队伍,减轻当事人负担,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

    6. 建立管理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首先,在法院《名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鉴定机构的准入标准、明确准入鉴定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对当事人关注的“鉴定质量及鉴定时限、回避、收费”等问题明确予以规定。其次,建立对鉴定机构的考评制度,完善奖惩机制。以“鉴定类别、鉴定人资质、鉴定质量及鉴定时限、回避制度、鉴定文书写作、鉴定人员培训、鉴定人出庭表现、当事人评价”为主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准入《名册》的参考;完善奖惩机制,对违反鉴定程序的机构和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而影响审判的工作与效率,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分立《名册》级别,避免多头鉴定与重复鉴定,明晰鉴定结论,确保审判质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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