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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庭前会议制度的理解
作者:魏娟   发布时间:2014-03-12 13:37:18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提出了庭前会议制度,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开庭审理中,检察院指控刘志军的罪名共涉及材料400余份,但实际庭审过程仅用时3小时,原因在于审理法院在审理前,召开庭前会议,召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参与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将一些程序问题先行征求意见,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

    通过对庭前会议制度的分析,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尤其是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大,证据数量多,案件材料杂的刑事案件,在庭审前将多方召集在一起,确定是否申请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提前将双方都认可无异议的证据整理出来,这样将有效地节省庭审时间。通过庭前会议,梳理双方的争议,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转为适用简易程序。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的问题一直亟待解决,庭前会议程序的适用有效兼顾了司法的公正及效率。

    庭前会议程序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及诉讼地位平等。新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有权查阅与案件有关的全部卷宗和证据,庭前会议制度可以确保控辩双方能坐在一起交流案件信息,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从而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人手中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上提出。在庭前会议制度中,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避免导致庭审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但在立法中仍有不尽完善的地方,从而导致实践中对庭前会议制度操作的不够明确:

    一、未明确提起方式与次数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仅规定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到底是案件的主审法官还是书记员都未明确。此外,对庭前会议的召开次数也没有规定,这样有可能诱发提而不开,开而不审的问题,对次数的明确限定有利于提高庭前会议制度的有效性。

    二、庭前会议中解决的问题处理方式未明确。如果在庭前会议过程中,双方提出是否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庭前会议应该有相应的裁决权,它的意义不仅在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更大的功能应该是对这些问题的如何裁决。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

    庭前会议制度为有效利用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构建了一个程序平台,笔者认为在立法和实践中仍应不断完善该制度的相关配套规定,从而更好发挥庭前会议制度的运用。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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