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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不合格食品超过15天如何维权
作者:王东明   发布时间:2014-04-02 09:42:15


    问:

    前段时间,我为家庭食用和送人所需于超市处购买了总价值1600余元的进口饼干,但拆封之后发现大部分饼干已变成碎末,且存在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中文标识不符合规定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问题。我要求超市退货,但超市却以购买期限已经超过15天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我应如何维权?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六条等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有的经营者却以购买期限已经超过15天为由予以推脱责任。那么,消费者怎样维权呐?

    首先,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一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生产者或经营者退货、换货或者退款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一年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项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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