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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死亡 媳妇携幼女状告公婆索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4-06-27 08:53:40


    本网讯(郑菲)  丈夫因车祸意外死亡,获得75万元赔偿款。公婆先行向肇事方索取50万元,媳妇和幼女只获得剩下的25万元。媳妇感觉分配不公,在多次向公婆索取无果的情况下,携幼女将公婆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泰和县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公婆二人返还赔偿款128778.25元。

    2008年6月,罗建华与刘某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二人于2011年办理合法手续领养一女小宜。2013年11月28日,刘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家属与肇事方达成协议,获得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75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肇事方应被告刘克光的要求先行支付了50万到刘克光账户上,剩下的25万元于7日后打到了原告罗建华账户。死者刘某的丧葬事宜由被告刘克光、陈凤操办,费用从其赔偿款中支取。

    原告罗建华感觉分配不公,要求公婆返还部分赔偿款,但公婆表示拒绝,于是罗建华携幼女将公婆告上法庭。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多次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希望双方能调解结案。因双方争议较大,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建华、小宜和被告刘克光、陈凤均为与死者刘某的直系亲属,属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双方与死者的关联紧密程度相当,可平均享有因刘某死亡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被告与肇事人协商获得的75万元赔偿款并未明确每项费用的具体金额,因而按法律规定的丧葬费19825.5元由实际料理后事的被告方享有,按照规定计算的小宜的被扶养人生活费95800元和二被告的被扶养人生活费68400元归各自所有,按规定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397200元由原、被告平均享有。其余费用168774.5元应列入双方多争取到的精神抚慰金和处理丧葬的误工费,由原被告平均享有。

    综上,二原告应获得的赔偿款为378787.25元,核减二原告实际获得的赔偿款250000元,二被告应返还二原告128787.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由被告刘克光、陈凤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罗建华、小宜赔偿款128787.25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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