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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7千余克红珊瑚 四人涉案受审获刑
发布时间:2014-10-11 10:08:04


    本网讯(李平 丁秋云)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阮某从浙江省购买一批红珊瑚回霞浦县待售。经被告人孙某介绍,被告人李某和陈某夫妇于2013年7月到霞浦县松港街道孙某住处,欲向被告人阮某购买红珊瑚,但因被告人阮某提供的红珊瑚品质较差而未果。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阮某离开该住所到楼下时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红珊瑚、电子秤和手机等物。随后,公安机关又在该住处抓获被告人李某、陈某、孙某,并从被告人陈某处查获电子秤等物。经宁德市计量所检测,被扣押的红珊瑚净重7028.38克。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红珊瑚为珊瑚虫纲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属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经宁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扣押的红珊瑚价值人民币281.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某明知红珊瑚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出售,数量达7028.3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李某、陈某明知红珊瑚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非法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实施出售、收购红珊瑚的犯罪活动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四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阮某、孙某认罪、悔罪情节,并结合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红珊瑚作为国家一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珍稀,因其市场价值高、需求大,现在仍然被过度捕捞,虽然我国刑法已明令禁止捕捞并限制其流通,但许多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仍铤而走险,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买卖红珊瑚的犯罪行为,责无旁贷。同时社会上的每个公民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只有从根本上断绝需求,才能断绝供给,从而真正达到扼制此类犯罪频发的目的。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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