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秋艳) 辍学少年无所事事,窜至校园玩耍,并将前来校园洗漱台洗脚的学弟殴打致伤。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9月15日晚l0时许,被告人刘某(1996年出生)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某乡中学校园内玩耍。在其到内饭堂后门洗漱台时,见前来洗脚的被害人黄某,被告人刘某向前抓住黄某并脱下一只拖鞋对黄某进行殴打,导致黄某左耳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5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当庭认罪,且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刘某出生在农村,在校期间,表现一般,初中未毕业辍学回家待业,由于其父母都是文盲,刘某又是家中唯一男孩,父母对其过分溺爱,疏于管教,加上其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因而走向了犯罪道路,希望能深刻反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