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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贼“专吃窝边草”多次盗窃本村农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1-29 08:58:12


    本网讯(兰珊 兴成)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那是因为吃了窝边草后自己暴露得快。可青年村贼小高却不信这个邪,专偷本村村邻家财,结果很快被抓并获刑罚,得不偿失不说,还在众庄邻处落下了骂名,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高金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4月出生的高金系该县某村农民,初中文化。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月因强制猥亵妇女被劳动教养一年。

    去年6月至8月,高金乘着夏季农活繁忙、村民常中午在田间劳作家中无人之机,采取翻墙入室的手法,先后4次利用中午时分进入本村村邻高某钢、高某强家中入户盗窃,共盗取涉案财产价值8810元。其中,他对高某钢家“情有独钟”,接连偷了他家3次,几乎每月都要光顾一次:6月偷其家中现金280元,8月盗窃其家中金项链和金戒指各一个价值4000元,9月4日盗窃其家中1元硬币及部分纸币等共计3350元;次日中午,高金骑三轮摩托车来到村邻高某强家,盗窃小麦995斤(价值1180元),不巧的是,这次恰好被返家的被害人撞见,因而案发。    

    另查明,去年 9月6日,高金的父亲已代子赔偿被害人高某强现金1200元,并获得其谅解。去年9月9日,警方将小偷高金抓获归案。高金如实交待了其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

    去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金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存在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高金从轻处罚。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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