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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旧电瓶非法炼铅污染环境 男子被判刑受罚
发布时间:2015-04-22 13:38:32


    本网讯(兰珊)  临沂一农民为牟取不义之财,租场地从废旧电瓶中非法炼铅污染环境,结果被判刑罚。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郭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万元,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69年1月出生的郭希系临沂市某村农民,小学文化。2013年12月初,郭希受李某武(另案处理)聘请,在李租用的临沭县某镇一厂院内,带领李某祥、李某武等工人,利用废旧电瓶中的废弃电极板等危险废物非法炼制铅块。同月22日9时许,临沭警方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当场扣押铅块12159千克,价值145908元。

    去年7月,郭希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刑拘。

    今年1月12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郭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被告人郭希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触犯刑律,构成污染环境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指控违法处置危险废弃物180吨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郭希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其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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