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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合伙抢金店 一人潜逃15年自首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5-13 09:23:25


    本网讯(刘俊)  为弄点钱花花,三男子精心策划了一场抢夺金店的闹剧,一人望风,一人接应,一人装成老板进店买金银首饰,“老板”得手后刚跑出店外就与接应的男子一同被抓,负责望风的男子闻风而逃,直到15年后方投案自首。5月1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决被告人牛新喜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1999年4月1日,在北京打工被骗的牛新喜、王长力、陈京城三人为弄点钱花花,经过一番精心策划后,便窜至罗山县城关镇一金店附近伺机作案。牛新喜负责在金店附近望风,陈京城(已判刑)骑一辆两轮摩托车负责在金店附近随机接应。当看到金店内无顾客时,王长力(已判刑)便假装成老板,以购买金项链为名,让营业员拿出两条项链(分别为31.494克、21.46克,总价值人民币6354.48元),王长力接过金项链后随即跑出店外,坐到陈京城驾驶的摩托车上,两人驾车逃跑。跑出不远,两人就被保卫科人员及群众抓获,被抢走的两条金项链被追回。牛新喜见形势不对随即逃跑。1999年6月21日,公安局对牛新喜进行网上追逃。

    2014年12月30日,牛新喜自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牛新喜的有关情况进行了社区调查,调查评估意见为牛新喜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新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牛新喜伙同王长力、陈京城预谋后按照分工实施犯罪活动,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有关部门调查评估,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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