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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男子贩卖运输毒品近三公斤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5-06-08 10:02:29


    本网讯(谢斌)  2015年6月8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80后”男子贩卖运输毒品的刑事案件。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吴基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

    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吴基旋与林某某(化名,另案处理)通过电话、短信联系,林某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月17日,吴基旋在广州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并携带平时留存的毒品,雇请郑某某开车到桂林。二人驾驶福特牌小车从广州出发,途中吴基旋指使郑某某将车牌进行涂改,二人驾车经广东怀集、广西贺州、阳朔到达桂林从象山出口进入桂林市。18日凌晨,吴基旋在桂林市区与林某某见面并准备交易毒品,因林某某无钱支付毒资,交易未成功。随后,吴基旋和郑某某登记入住桂林市某酒店。同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该酒店抓获吴基旋,当场从其携带的黑色单肩包内查获疑似毒品可疑物14袋,净重361.7克;在吴基旋驾驶的福特车内查获用铁观音茶叶罐装的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0袋,净重2501克。经鉴定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16袋,总净重2788.8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1袋,净重1.12克;海洛因3袋,总净重38.03克;氯胺酮(K粉)1袋、氯胺酮片剂2袋,总净重27.28克。对查获的毒品抽检做定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在76.8-85.5%之间。

    桂林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基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购买,并从广州运输到桂林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基旋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破坏了我国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庭教育:俗语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人取财都依合法的方式方法,不能采取任何违法手段,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毒品不仅仅毒害人的身心健康,还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作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更应当自觉远离毒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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