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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串通他人虚增货物重量非法牟利同案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08 11:54:25


    本网讯(包华斌)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对父子串通他人以人工修改电脑记录的方式虚增地磅吨位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以犯有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吴小海与吴海帆系父子关系。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吴小海与挂靠在三明某矿业公司销售硫铁矿的林明义、吴海帆事先商议,利用吴小海担任三明某化工公司地磅员的职务便利,在三明某矿业公司销售硫铁矿到三明某化工公司称重时,通过人工修改电脑记录的方式虚增地磅吨位,并约定吴小海每虚增一吨硫铁矿可获得人民币200元的好处费,扣除吴小海每吨人民币200元费用后,林明义按所得赃款60%比例分成,吴海帆按所得赃款40%比例分成。之后,三明某矿业有限公司运送硫铁矿至三明某化工有限公司前,林明义会用电话通知吴海帆,吴海帆电话通知其父亲吴小海,吴小海即在三明某矿业有限公司运送硫铁矿至三明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车辆过磅时虚增硫铁矿重量。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期间,吴小海一共虚增硫铁矿重量达128.37吨,价值人民币61837.45元。其中,三明某化工有限公司已结算的虚增部分的货款为人民币33371元,未结算的虚增部分的货款为人民币28466.45元。

    吴小海、林明义分别于2014年4月3日、5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5月20日,吴海帆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三人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小海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林明义、吴海帆,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涉案货值达人民币61837.45元,其中既遂金额人民币33371元,未遂金额人民币28466.4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吴小海、林明义、吴海帆虚增的货款还有部分未结算,该部分金额可认定为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吴海帆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吴小海、林明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三被告人犯罪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未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可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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