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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人违法倾倒工业废渣液污染环境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6-09 09:55:11
本网讯(卢远丽 黄恩 周思文) 2015年6月5日是我国新环保法颁布实施后的首个“环境日”。当天上午11时许,广西苍梧法院对被告人李灿青、覃松奇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灿青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覃松奇有期徒刑八个月。当天的庭审中,法院邀请了4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以及该院的庭审评查小组参加了旁听,并对庭审进行了评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李灿青伪造其受广州光义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收集、储存和运输危险废物的相关资质材料,伙同被告人覃松奇驾驶湘B83489油罐车从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及梧州市金海不锈钢有限公司旁边一间不锈钢厂收集酚水6车(共计重量242.58吨),后将其中4车酚水非法排放到苍梧县旺甫镇山心界顶处旧207国道的两侧,将另外2车酚水非法排放到广东省德庆县顺德龙江产业转移工业区内的工地处。排放于苍梧县旺甫镇山心界顶的酚水顺山势而下,致使苍梧县旺甫镇山心村龙邻组龙邻冲水源、土质等被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检测,苍梧县旺甫镇山心村龙邻组龙邻冲水源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其中氰化物、苯并芘、挥发酚等毒害性物质含量远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庭审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另查明,2014年12月10日,苍梧县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李灿青用于运输酚水的作案工具一汽重型罐式货车一辆;被告人李灿青运输酚水的应收运费为33961.2元;被告人覃松奇帮助被告人李灿青运输酚水,个人已获得报酬人民币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灿青、覃松奇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管理法规,明知其收集、运输的工业废渣夜是危险物质仍予以违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属于二人过失犯罪,应当按照两被告人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其中被告人覃松奇是被告人李灿青雇请的工人,其犯罪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相对较小。两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灿青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覃松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李灿青违法所得人民币33961.2元,追缴被告人覃松奇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并上缴国库;没收被告人李灿青用于运输酚水的作案工具一汽重型罐式货车一辆。 宣判后,两被告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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