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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他人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李光杰   发布时间:2015-06-23 15:31:46


    【案情】

    被告人王某怀疑妻子与贺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某日下午16时许,以说事为借囗将贺某骗至市郊江边,质问其与妻子的关系,并喊来了几个朋友对贺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王某要求贺某打电话向家人要5万元钱,王某在电话里称,如不给钱就将贺某弄死扔进河里,并且拒绝透露所在具体位置。后经交涉王某和贺某的家人决定见面谈判。次日凌晨,王某安排好同伙看守贺某,自己骑摩托车去和贺某的家人见面,见面后王某骑摩托车带贺某的父亲去见贺某,途中摩托车侧翻,造成贺某的父亲当场死亡,王某逃跑并电话通知同伙将贺某释放。

    【分歧】

    在审理中,对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己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己构成绑架罪。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

    1.从犯罪客体上看,绑架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但主要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而敲诈勒索罪侵害的是公私财产权益。

    2.从犯罪行为特征上看,两罪的犯罪手段和行为的强度则不一样,绑架罪的犯罪手段包括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其他一切足以控制他人行动自由的方法,而敲诈勒索罪一般只能对他人实施威胁,并且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就可能转化为他罪。

    3.从犯罪侵害对象上看,绑架罪的对象不仅为被绑架者而且还包括被绑架者的亲属,犯罪人往往是利用被绑架者亲属对被绑架者生命安危的担忧而向其勒索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往往是只针对被害人一个人实施,即犯罪人直接向被害人勒索财物,即使涉及被害人亲属,其亲属对犯罪行为往往也是不知情的。

    4.本案具体分析。被告人王某限制贺某人身自由后,向贺某亲属提出筹5万元钱赎人,并对其亲属发出危及贺某人身安全的威胁,这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尽管被害人贺某对该案的引发有过错,但并不能是被告人王某由此放任自己的理由,对贺某可胡作非为。同时本案又发生在傍晚持续到深夜,地点在江边,被告人王某先后伙同他人对被害人贺某进行殴打,说明王某预先已经考虑到作案地点不会被他人轻易发现,在对贺某进行暴力殴打后又控制了其人身自由,后向其亲属索要钱财时发出威胁,不给钱就把贺某弄死扔进河里,足以使贺某亲属相信贺某的人身安全产生担忧,而不是顾虑贺某与王某之妻有染的“把柄”。显然王某的犯罪手段已经明显超过了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限度,已给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综上,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绑架罪。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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