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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收2万余元维修服务费不入账获刑
发布时间:2015-06-24 16:17:39


    本网讯(余永祥 王海阳)  2015年6月23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振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5日,被告人张振入职江西山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重公司),担任该公司赣州地区服务部客户经理,负责山重公司在赣州地区的售后服务业务。

    被告人张振在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山重公司赣州地区客户周某、钟某、张某、赖某、邹某、王某等人的挖掘机维修服务费计人民币25605元,不入公司账户,并于2014年7月更换联系方式离开公司。

    案发后,被告人张振的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为此,被告人张振的行为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挖掘机维修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5605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张振的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张振多次作案,可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被告人张振宣告缓刑其所在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张振适用缓刑。为确保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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