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在非法提炼柴油的过程中严重污染环境,从而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2015年7月2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刑事案件,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丁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7月,丁亚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亦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置了储油设备、提炼工具等,在黔西县金碧镇荷花村自建土窑炼制柴油。同年8月,丁亚使用伪造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从贵州省兴义市宜化有限公司购得废机油10.3吨,又在毕节市范围内陆续收购废机油10余吨,并雇佣他人在其自建土窑内非法提炼柴油7吨并予以销售。在提炼过程中,严重污染了环境。2015年2月27日,丁亚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被黔西县环境保护局给予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年3月,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在其加工现场查获废机油14.9765吨。经鉴定,查获的废机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名录为HW08。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亚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20.3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丁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