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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服务员侵吞营业款后潜逃外地被抓领刑
发布时间:2015-09-01 16:10:47


    本网讯(何鑫)  “95后”餐厅服务员受经理委托前去银行存营业款,回宿舍取身份证时巧遇另一同事,随即两人一拍即合,一同携款潜逃至大都市挥霍。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经济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查明,“95后”被告人杨忠初中毕业后即从家乡岳阳来到省城长沙务工,先后尝试了几种不同的工作岗位,均不如意,深感理想与现实差距甚远。2014年上半年,在长沙繁华的解放西路一家叫阿杜餐饮的门店谋到了一服务员工作岗位。

    2014年11月21日14时许,长沙市阿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解放西路分店楼面经理刘某安排被告人杨忠将现金24 085元的营业款存入公司指定账户,被告人杨忠拿到营业款后返回宿舍取身份证时与另一店员毛传斌(另案处理)商量将上述营业款据为己有,随后两人携款潜逃至上海,并将上述款项全部予以挥霍。

    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杨忠在上海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4年12月15日,长沙市阿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林德与被告人杨忠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告人杨忠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告人杨忠的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28 000元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忠身为单位职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杨忠的家属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被害单位对其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忠归案后且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被告人杨忠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可对被告人杨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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