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丽玲 杨华卿) 俩人未经批准,擅自将3个林班的杉木砍伐了83.8立方米。2015年10月16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宗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刘光,刘汉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刘光、刘汉光与他人共同出资承包位于平南县马练瑶族乡北胜村17林班10、11林班的杉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了上述地点杉木合计蓄积量83.8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光、刘汉光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光、刘汉光犯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光、刘汉光伙同他人共同出资承包山林,后到现场参与砍伐林木,起积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光、刘汉光到案后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光、刘汉光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刘光、刘汉光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刘光、刘汉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