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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被扣工资 员工盗窃老板财物领刑3个月
发布时间:2015-10-22 10:17:17


    本网讯(余永祥 王海阳)  因不满老板扣自己的工资,员工竟窜至老板的宿舍内行窃。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选明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6月,被告人杨选明被聘在南昌某路灯加工厂工作,期间因不满老板扣其出勤旷工工资等,于2015年8月29日15时许,窜至该厂宿舍三楼被害人吴某某、毛某某夫妇的宿舍,盗得一台价值人民币250元的黑色联想一体机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343元的白色三星手机。案发后,被告人杨选明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为此,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选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被告人杨选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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