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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科男流窜入户盗窃钱财领刑再入狱
发布时间:2015-10-23 10:50:09


    本网讯(曹友喜 李鹏)  三人出狱后不思悔改,流窜于蒙城县几个乡镇,入室盗窃十余起。2015年10月23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胡超喜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振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韩修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三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作案工具面包车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到11月期间,被告人胡超喜在蒙城县小辛集乡、岳坊镇、马集镇等地一带入户盗窃十起,涉案可鉴定物品价值17195元,其中被告人李振军参与一起,涉案可鉴定物品价值605元,被告人韩修记参与两起,涉案可鉴定物品价值5990元。

    2014年2月和10月,被告人胡超喜伙同韩修记驾车至小辛集乡,进入被害人蔡某某和王某某家中盗窃豆子八袋、冰箱一台、羽绒服一件、点读机一台和玉米20袋。同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胡超喜伙同李振军到马集镇,进入被害人魏某家中,盗得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及现金五百余元。同年5月至11月,被告人胡超喜流窜于岳坊镇几个村庄,入室盗窃戴某某土鸡三只,韩某某手机一部、牛形工艺品一件及现金约100元,葛某某现金110余元,新电饭锅一台,张某某大豆一袋,刘某某玉米21袋,杨某某玉米三袋,李某某山羊八只,后被村民发现,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超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多次盗窃且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振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韩修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超喜、韩修记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振军有抢劫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胡超喜部分退赃,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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