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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宅基地纠纷妨碍他人建房 三人被诉法庭
发布时间:2015-11-09 14:13:11


    本网讯(方敏)  一男子以宅基地属于自己为由妨碍他人建房,被诉至法院。2015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民事案件,一审判决被告陈朝彬、汪如群、桂光群停止对原告熊尚贤、熊明材建房的侵害、排除妨碍。

    原告熊尚贤、熊明材与被告陈朝彬、汪如群、桂光群系黔西县甘棠火电厂沙坝河库区拆迁移民。2004年经陈朝彬与黔西县原城关镇孙家坝村农户李银清取得联系,由李银清将其位于孙家坝村的承包田一块转让给陈朝彬等八户拆迁户作宅基地使用。由于涉及到政府的统一规划,该八户又被统一安置在黔西县行政中心安置区内,每安置户宅基地为64平米。原被告于2007年9月20日与黔西县国土局、城建局签订了(2007)第114号拆迁协议,原被告均安排在黔西县孙家坝安置小区12米大道建房,原被告双方宅基地相邻。2014年8月1日,原告挖地基建房时,被告前往阻止,原告即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自己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熊尚贤、熊明材通过与黔西县国土局、城建局签订了(2007)第114号拆迁协议进行安置,其在位于黔西县孙家坝安置小区12米大道建房的宅基地上建房,属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熊尚贤、熊明材挖地基建房时,被告陈朝彬、汪如群、桂光群前往阻止其建房,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诉讼中,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停工造成的经济损失560元,但原告未提供相关损失的正式票据,因此法院对于该诉求不予支持。对于被告辩称该宅基地属于自己所有,原告在该宅基地建房,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抗辩理由,因宅基地的审批权属属于政府职能部门,被告应向有关单位请求明确后另行提起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黔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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