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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环境与冤假错案的发生和防范
作者:王义树   发布时间:2015-11-17 13:54:15


    引言

    冤假错案是刑事审判中难以防范的案件,古今中外的专家学者既从实践探索又从理论研究,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刑事冤假错案通过媒体等方式公之于众后,防范冤假错案的调研文章、学术专著如雨后春笋,大多从侦察阶段的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检察阶段的逮捕标准降低、起诉把关不严、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不到位、定罪量刑不当等视角,分析和探讨冤假错案,专门研究刑事审判环境与冤假错案的不多。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习俗的现实情况来看,刑事审判环境对冤假错案的发生、纠正和防范都有着巨大影响,不良的刑事审判环境已成为我国冤假错案的一大诱因,司法理念陈旧落后、党政部门不当协调、媒体舆论负面施压、办案部门制约不力、法官审判难以独立、廉洁司法氛围不浓等对冤假错案的影响特大,改良现行刑事审判环境已是当务之急。

  一、冤假错案与不良刑事司法环境的相互关系

  (一)司法务实中的刑事冤假错案

  刑事冤假错案一般指无辜的人被司法机关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理论界将其分为冤案、假案和错案,冤案是指司法机关将事实上无罪的人错误地认定为有罪;假案是指由于司法人员故意陷害所制造的案件;错案则是指将证据不足以认定有罪之人错误地认定为有罪[1]。冤、错案均有犯罪事实,因为事实认定不清或适用法律错误,冤枉了他人,或无罪判有罪,或此罪判彼罪,或轻罪判成重罪;而假案则是无中生有地制造一个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来。务实中,司法机关没有将冤案、假案和错案分开统计分别处理,一般均界定为冤假错案,或只叫刑事错案。2013年8月11日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还有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在实践工作中都统称冤假错案,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被公检法机关以作案人的身份进行了拘留、逮捕、起诉或审判,最终却被宣告无罪的案件。其涵义既包括经过审判的案件,也包括犯罪嫌疑人被错误地拘留、逮捕后及时纠错了的案件,本文探讨的主要是法院审判阶段的冤假错案。

  “可以说冤假错案在人类历史上从来不曾被彻底杜绝过。刑事法的历史,既是一部不断产生冤假错案的历史,也是一部试图不断纠正冤假错案的历史。”[2]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初向全国人大的年度工作报告,2014年我国各级法院对518名公诉案件被告人宣告无罪,占公诉被告人0.07%,也即在检察机关起诉有罪的一千人中被卷入冤假错案不到一个人。在法治发达的美国、英国有的地方却高达5.9%,来自英国全英缓刑官员联合会报道:“在入监服刑的囚犯中,大约有的5%的人一直(超过5 年以上)在作无罪申诉,监狱当局相信其中一半以上(至少400人)可能确实被错判了[3]”

  (二)刑事审判环境的不同理解

  刑事审判环境是指刑事审判中影响法院或法官审理和裁判刑事案件的内外条件与因素,按照不同性质可以分成不同种类,有大环境、小环境之分,还有硬环境、软环境之分,大环境是指党委领导下的司法政策环境和决定大众司法理念的社会文化环境,小环境是指人民法院内部司法体制、审判制度、法官队伍建设等,硬环境是指法院法庭建设、审判设施、办案信息化等硬件配套程度,软环境是指办案法官的业务素养、审判技巧、道德品质等软实力。在我国全面实现小康、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时期,法院刑事审判既要讲究依法裁判,又要顾及社会效果;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保持社会稳定;既要保持独立审判,又要坚持党的领导,在此条件下,法官要办成刑事铁案是何等之难?“应当说,法律的追求和政治社会的需要是并行不悖的,但是,由于目前特殊的时代背景、局部的环境因素,加上不同角度的不同认知程度,或多或少地影响了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4]审判务实中,影响刑事审判的环境因素比较多,本文理解的主要是根深蒂固的公众司法理念、党政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法官独立办案的保护机制、媒体舆论的宣传引导和法院公正廉洁办案的氛围等大、小、软环境,硬件环境不在其列。

  (三)刑事审判环境对防范冤假错案的巨大影响

  “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最认真、最审慎的法官,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得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5]就如“孟母三迁”一样,古人尚知环境对孩子的教育成长影响很大,何况现代中国的法治环境谈不上优良的情势下,许多人为因素左右着刑事审判,产生了冤假错案。可见刑事审判环境与冤假错案关系密切,既对冤假错案的发生、发现有影响,又对冤假错案的防范有影响,尤其是有些党政机关假借加强法院党的领导或维护地方稳定之名,过多地不当地协调个案,给案件定基调、定性质、定刑期,据某个地方的不完全统计,党政机关协调个案的错案已占全部冤假错案的60%以上,因为是集体协调的案件,导致冤假错案后还无法追责。还有媒体过度宣染、当事人上访不断等环境影响,给法院审判施加了巨大压力。总之,不良的刑事审判环境已成为我国冤假错案的一大诱因,而且不良的刑事审判环境污染的是整个刑事诉讼周边的水源,造成的往往是一批冤假错案,而因法官办案能力不强、认证水平不高产生的冤假错案仅仅是个案,易于纠正,影响范围不大。

  1.刑事审判环境对冤假错案的发生有巨大影响。刑事审判环境不好,冤假错案发生的机率就会高。十年的文化大革命法治几乎荡然无存,刑事审判环境也差到了极点,冤假错案到了层出不穷的地步,随着十一届三中逐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后,我国法治环境逐步好转,刑事审判政策从从严从快从重打击犯罪转变到宽严相济,刑事诉讼理念从有罪推定、疑罪从轻转变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刑事审判环境得到了大大改善,冤假错案大幅度减少。

  2.刑事审判环境对冤假错案的纠正有巨大影响。刑事审判环境越好,冤假错案纠正的力度就越大。近来来,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特别是命案比较多,有的时隔不久,有的判决生效二十多年了,不是以前我国没有刑事案件纠错机制,而是这几年的刑事审判环境逐步好转,敢于纠错已成为常态,依法通过刑事再审的案件每年均以5%以上的概率增加,纠错的力度逐年加大。

  3.刑事审判环境对冤假错案的防范有巨大影响。刑事审判环境越好,对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的要求就越高;同时,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越健全越到位,刑事审判环境就会越来越好。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全民法治意识增强、司法体制逐步改革,刑事审判环境不断改善,法院、法官独立办案责任制由点到面快速改革,已经收到了明显效果,冤假错案率逐年下降,错案被发现和纠正的环节也在提前。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14年仅辽宁省法院系统就有56名被告人被宣告无罪,比上年上升166%,有效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6]

    二、我国当前刑事审判环境的不良现状

  (一)司法理念陈旧落后。受传统司法文化的影响,我国刑事司法一直是“重人治轻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疑罪从轻的裁判意识在许多法官思想中难以根除,对冤假错案的形成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法官在权衡各方关系后,无罪不敢推定、疑罪不敢从无、非法证据不敢排除,冤假错案就在所难免。

  (二)党政部门不当协调。司法实践中,针对一些证据不充分、定性难统一的重大刑事案件,党政部门主要是当地政法委经常会召集公、检、法、司等单位进行个案协调,旨在集各家智慧和力量,分析证据,协商定性,统一意见,消除分歧,甚至帮助各司法机关“定调”,殊不知,这一做法完全游离于刑事诉讼法之外,以一种非法又非理性的程序决定案件结果,“实际上,之后的法庭审理不过是先前拟定好的‘剧本’的排练,诸多法律权利被架空的被告人只不过是这场排练中的道具而已。”[7]最后使本该调取的证据不调、本该查清的事实不查、本该适用的法律不用,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不理不睬,最终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媒体舆论负面施压。在媒体舆论飞速发展的时代,一些当事人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提前宣传报道,先行“舆论审判”,以强大的社会舆论给法院法官施加压力,想方设法使案件在审判前就抢先定调,“舆论引导司法”在审判实践中已不鲜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度成为中国百姓的口头馋,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院法官依法独立办案,有的案件的法官还不得不按照舆论或当事人的意见裁判,有些冤假错案就由此形成。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讲:“在法院审判完全依附于外部压力的情况下,几乎所有为保证司法公正而设计的原则、制度都会名存实亡。”[8]

  (四)办案部门制约不力。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事实上,三者往往一致对外,徒具‘分工’之名,又无‘分权’之实,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9]。这种重配合、轻制约的司法实际,往往使后一道诉讼环节放松了对于冤假错案的防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审查功能形同虚设,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开庭审理也是形式化走过场,有人称“强势的公安是做饭的,优势的检察是端饭的,弱势的法院是吃饭的,”作为定罪量刑、实现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审判机关,要是本着“做什么饭端什么饭,端什么饭吃什么饭”的原则办案,怎么会没有冤假错案呢?

  (五)法官审判难以独立。“法官独立乃是一种专门的法律理性与技艺的自足与独立,没有这种独立的地位,则法官所作的判断既不公正也不终局。”[10]我国现行的审判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法官裁判案件仍然要经过庭长、分管院长、审判委员会直至院长的审批,一项错误的裁判很多不是办案法官的本意,主要是领导意志的强加或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者不判,判者不审”,造成冤假错案。同时,也由于法官没有独立办案的“处方权”,判决结果的好与坏、轻与重、对与错,跟本人没有多大干系,办案的责任心就不会强,错案也会发生。

  (六)绩效考核不尽合理。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司法机关内部大多制定了绩效考评办法,象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不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上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等考评指标,都是与单位创先争优和个人奖金、晋升挂勾的重要指标,有的还是一票否决指标,为了完成好这些指标,一些单位和个人就不得不弄虚作假,直至不该拘的拘了、不该捕的捕了、不该判了判了,人为的造成了冤假错案。就法院来讲,法官为了减少上诉率、发回重审率、改判率,有意把无罪判成有罪、重罪判成轻罪、重刑判成轻刑,提交到庭长、分管院长或审委会讨论,让庭长、分管院长或审委会承担责任,自己逃避责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极易发生冤假错案。

  (七)廉洁司法氛围不浓。随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教育活动的开展,中央八项规定及法院公正廉洁司法的各项措施逐步落实到位,近年来审判作风和纪律有明显好转,但司法廉洁还远没达到纯正的地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仍然存在,少数法官为人情关系所累、为金钱利益所诱、为权势地位所迫,有的不正确认定事实,有的不准确适用法律,有的不按程序办案,有的不严格依法裁判,致使冤假错案应然而生。

    三、改良刑事审判环境 、防止假错案的完善建议

    (一)改良刑事司法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刑事司法理念的落后与偏颇是冤假错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是一个基础性原因。确立和强化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是防范冤假错案的理念基础,只有在先进的理念支配下,刑事司法机关才能建立起有效运行冤假错案防范的对策体系。[11]一是要摒弃陈旧落后的司法理念。像“人情大于法”、“领导说了算”、“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宁可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有罪推定,疑罪从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口供是证据之王”、“法院提前介入个案”等陈旧落后的司法观,社会大众要摒弃,司法人员更要在思想观念的源头上根除。二是要切实养成现代司法理念。程序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不得自证其罪等现代司法观必须从社会到法官都懂得和树立,宁可错放,不可错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罚,有罪的人罚当其罪。三是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引用和借鉴国外刑事诉讼谦抑理论和制度,逐步推进刑事诉讼克制性、妥协性、宽容性的司法机制,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最大程度地克服认知上的偏见,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要慎用强制措施,改革现有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办法,提高起诉标准,让当事人和辩护人有充分的辩护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控告、辩护等诉讼权益。

  (二)取消个案协调制度,摆脱地方党政干预。一是要抓紧改革现有司法管理体制。法检两院司法权收归中央管辖,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干预司法的问题,地方党委和部门无权协调个案,重大疑难案件只能通过司法机关内部的专家会诊、协商。二是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的相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于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司法机关与地方党政的关系。维护一方平安是司法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大案要案一定要及时与地方党委汇报和沟通,争取地方党委的理解和支持,处理好独立司法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

  (三)引导媒体舆论导向,根除舆论邦架审判现象。“公众舆论是影响法官裁判的另一重要因素”[12]。很多民众的意见通过媒体向办案单位渗透、施压,“媒体审判”千方百计左右着法院和法官,对此,法院一方面要主动出击,对社会民众可能关注的案件要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第一时间公布真实案情和案件审理进展情况,从冤假错案防范角度考虑,向媒体提供相关信息的时候必须持谨慎态度,在判决宣告前,不得作定性分析,不得作倾向性报道,更不得妄加评论。另一方面要协调好与媒体的关系,正确引导好媒体报道,对媒体已经误导的报道,应当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即使造成了巨大压力,也应该服从法律而不能屈服于舆论,更不能以容忍冤假错案为代价满足媒体和公众的抄作愿望。

  (四)完善刑事诉讼机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按照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既要配合,更要制约。首先是要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机制,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现状,诉讼各阶段都应以法院庭审和裁决的定罪要求和标准开展工作,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确保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其次是要建立刑事诉讼三阶段互相制约的措施制度,从侦查、起诉到审判既是流水作业,也是各自独立的三个阶段,各个阶段都要制定各自办案的质量标准,且要规定相互制约的指标,并列入各自的办案责任制。最后是要加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都要精细监督,制定监督细则,落实监督措施,提高监督效果,加强审判机关在诉讼中的居中、独立裁判地位。

  (五)改革责任追究机制,落实法官独立办案。法官在审判中无权力又无责任,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而法官办案无权无责的缘由主要是裁判层级审批、行政干预、法官没有独立办案的环境、条件和机制。因此,废除层级审批、杜绝行政干预、建立法官独立办案责任机制已是当务之急。一是要废除法院办案层级审批制度,在办案过程中,层级汇报、请示、审批,使法官或合议庭几乎丧失了对案件的决定权,导致“审判分离”,严重背离了司法规律,不仅影响公正效率,而且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因主体责任不明,责任难以落实,同时也成为法官办案规避责任追究的借口。审判去行政化已成为法学界一致地呼声。二是要杜绝行政干预法官办案,“审判职能的独特价值在于提供独立、公正、个案化和终局化的争议解决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仅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自身的良知以及经过长期训练而获得的司法技艺作出判断,而不应受制于任何权威或上级的压力。”[13]法院除了摆脱地方干预、减少个案向上级法院请示外,重要的是要杜绝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扰法官办案,按照中央政法委关于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明确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法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三是要建立法官独立办案责任机制,《世界司法独立宣言》第三条规定:“在作出裁决的过程中,法官应对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级保持独立。司法系统的任何等级组织,以及等级和级别方面的任何差异,都不应该影响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决的权力。”作为我国还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官办案机制,应当严格遵循审判权作为判断权和裁决权的权力运行规律,充分体现审判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特征,深化法官审判机制改革,建立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法官独立办案机制。

  (六)改进绩效考核办法,保障法官职业待遇。“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14]不科学的法官业绩考评办法,不但不能调动法官办案的积极性、责任心,还造就不该发生的冤假错案。当然,法官在现实政治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自己应有的待遇,还不得不主动地应付这种绩效考核。因此,防范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必须改进对司法绩效的考核机制,保障法官职业待遇:一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符合司法规律的绩效考核办法,多办案,办好案,但不能与法官的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挂勾。二是建立司法财政制度,按照司法独立的要求,将法院办案经费、后勤保障经费、人员工资等独立于一般经费,单独列支,建立独立的单列的司法财政,并将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由省统管逐步过渡到中央统管。三是要保障法官有较高的待遇,这种待遇不因考核不好而降低,更不得因收费不多不发其应得的奖金,因没有政治敏感而不得提拨晋升,因没有关系而得不到应该地调动,即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人格尊严等方面保障法官独立地无所顾忌地捍卫法律。

  (七)营造廉洁司法氛围,规范法官职业操守。法官循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脏枉法是导致冤假错案的又一重要原因。而法官周边廉洁司法氛围不佳,又是导致法官不得不贪不腐的最大诱因。有的法官认为别人与当事人、律师打得火热,我一个人能慎独吗?别的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吃点贪点拿点,我不吃不贪不拿,不是假正经吗?因此,要在营造廉洁司法的良好氛围基础上,规范法官个体的职业操守,才能收到治标又治本的双重效果。一是要建立健全司法廉洁整体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强化制度防线,尤其是要加强刑事审判环节的制度建设,把审判权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在法院系统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廉洁司法机制。二是要建立法官办案廉政档案,并推行法庭上法官廉政宣誓制度,每一件案件从立案、开庭到宣判都要填写廉洁办案表格,让相关当事人核实签名后放入案卷存档。在法官开庭前,进行廉洁宣誓,让法官在庭上作廉洁办案表态,强化法官廉洁司法意识,时刻敲响廉洁办案警钟。三是要加强廉洁司法责任追究。一旦发现有法官办案不廉洁的迹象,要及时调查和处理,从重从快追究责任,以此强化法官内省慎行的职业修为,规范职业操守,提高办案质效。

                                结语

  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系统工程,改良刑事审判环境是其中的重要环节,从大环境来讲,必须改良刑事司法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取消个案协调制度,摆脱地方党政干预;摆正媒体舆论导向,根除舆论邦架审判现象。从小环境着手,完善刑事诉讼机制,落实法官独立办案责任,改进法官绩效考评办法,营造公正廉洁司法氛围,规范法官职业操守,让法官真正象医生治疗病人一样独立负责地办好每一个案件。

    注释:

    1.王佳:著《追寻正义——法治视野下刑事错案》第4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出版

    2.郭云忠:《刑事裁判中有限理性和非理性》载《清华法治论衡》第十辑第73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王乐龙:《刑事错案:症结与对策》第3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韩中才、周丹《改善刑事审判司法环境要处理处理好三个关系》,来自互联网2010-03-27

    5.勒内·弗洛里奥:《错案》赵淑美、张淇竹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2页

    6.张之库、李丹丹:《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5日第一版

    7.顾永忠:《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8页

    8.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页

    9.王永杰:《程序异化的法社会学考察论纲——以刑事冤案和刑事司法程序为视角》,载《政法与法律》2007年第4期第4 页

    10.韩大元:《论审判独立原则的宪法功能》,载《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一期第54页

    11.王乐龙:《刑事错案:症结与对策》第126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张维:《规则和民意:关涉司法公正的标准分析》,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六期第8页

    13.樊崇义:著《底线:刑事错案防范标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01页

    14.沈德咏:《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5月6日第一版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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