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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语言规范性探析
作者:谢红军   发布时间:2015-11-20 12:05:33


    引言

   法院的裁判文书属于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定的文书,语言应当规范、严谨。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没能注意裁判文书语言的规范性问题,导致文书质量不高,从而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笔者试从一个案件的调解书说起,重点分析调解书的制作的语言规范问题,最后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案例回顾

  笔者近期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某农村信用社将实际借款人康某和其配偶刘某列为共同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2014)xx民一初字第378号民事调解书,以证明其与康某已解除婚姻关系。调解书中协议第五项原文如下:“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财产分割费1000元,共计1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目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交纳办法》)。关于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该《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笔者揣测调解协议第五项的本义是:减半收取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涉及超过20万元的财产分割,再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0元。

  二、案例评析

  笔者认为调解书中协议第五项的表述存在两点法律问题需要修正:

  一是“财产分割费”非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的法定名目

  虽然《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是对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应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但是全文并无“财产分割费”名目的表述,而是在第十三条的开头统称为“案件受理费”。《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范围,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也没有“财产分割费”名目的表述。可见,该调解协议第五项“财产分割费”的名目为法官自己创设,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超出诉讼费用交纳的数额

  从文义和语法结构上分析《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大项第一小项对离婚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本条款有两层含义:(1)不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2)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受理费还是按第一项标准交纳;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超过20万元以上部分乘以0.5%,再另行交纳。该调解协议第五项前段“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是涉及总额超过20万元的财产分割中20万元以下部分应交纳的诉讼费用,最多只能收取300元案件受理费,又依据《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减半收取。因此,该调解协议第五项前段“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最多只能收取150元。

  综上,该案案件受理费因涉及总额超过20万元的财产分割,20万元以下的部分减半收取150元,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再减半收取1000元,共计收取1150元,表述中不得有“财产分割费”的名目。建议该份调解协议第五项直接表述为:“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该份调解书出现的问题并非个案,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离婚案件裁判文书中,涉及超过20万元财产分割的,绝大多数都会出现“财产分割费”的名目。究其原因,大概是因为承办法官在向当事人解释法院收取这笔诉讼费用的原因,又或许承办法官也没有意识到“财产分割费”的名目没有法律依据。对于第一种情形,承办法官可以在开庭笔录中向当事人进行阐明,没有必要放到裁判文书主文中;对于第二种情形,也许本篇评论文章可以给各位法官做个参考。

    三、对策建议

    首先,要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认真对待每一篇裁判文书,包括调解书。

  其次,要努力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尤其是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以及庭审驾驭能力。只有专业素养的提高,才能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

  再次,要努力提高法官的文书撰写能力及论述说理能力。裁判文书是庭审的最终结果,是案件处理最终结果的物质载体,必须用语规范、严谨,同时还要保证其合法、正当,所以要提高法官的论述、撰写能力,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最后,要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和审判监督。通过案件质量管理和审级监督,不仅可以发现并纠正审判中存在的实体与程序错误,而且可以纠正裁判文书中的错误表述或不恰当的表述方式,使之更规范、严谨,更易于接受,体现法官的专业性和法律的权威性。同时也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结语

   本文通过对调解书的语言分析,提出了规范司法裁判文书制作的对策建议。笔者在此主要强调的是调解书也是法院裁判文书的一种,法律用语应当严谨,这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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