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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以农业规模化经营为视角
作者:严银   发布时间:2015-11-23 08:55:43


    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以农业规模化经营为视角,分析农村土地流转过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农户思想难以统一。经过九十年代末期的第二轮承包改革后,农村集体土地绝大部分已发包给农户,各农户的承包地少而分散,有的地方人均不足1亩。发展规模经营,意味着必须将各农户的承包地重新集中起来,统一流转给大户。各农户自身状况各不相同,思想很难统一,一些村组因为少数农户甚至只有一户的反对,造成整片土地无法对外流转。

  二是基层组织进退两难。大户们一般不愿分别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各农户亦不愿直接与大户打交道。作为农村的基层组织村委会在获得农户的授权后,可以作为各农户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与大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代为发放土地租金,但发生纠纷时,村委会有可能会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农户们通过集体信访甚至闹访向村委会或招商单位施加压力,却又不愿起诉;另一方面作为委托代理人的村委会又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三是大户实力参差不齐。土地流转的目的是实现种植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但规模化不代表专业化,种植大户不等于种植能手。农业开发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现实中的土地流转大户,有的经济实力差,过分依赖贷款,为获取国家补贴,盲目追求规模;有的经营能力差,管理粗放,连除草和治虫的基本农业工作都不懂,过分依赖雇佣人员,做“撒手掌柜”;有的项目选择不准,投资水果、蔬菜、花卉等其他非粮食农作物,不能很好地把握销售市场。

  四是招商单位急功近利。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压力巨大,土地流转也是一种招商方式,并且种植面积只要达到一定规模,还可以获得国家相应补贴。有些单位为完成招商任务,敦促村委会出面,努力促成大户与农户达成土地流转协议。为完成招商指标,一味追求土地流转的规模,而不顾大户的经济实力。大户经营不善,资金困难时,为推卸责任,又急于解除流转合同,甚至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向法院施加压力,给大户和农户都造成损失。

    二、对策与建议

  一是完善土地流转手续。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二十三条之规定统一制定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的规范性。由于农户和大户及村委会的法律知识有限,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流转合同的审查、指导,严格执行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和备案制度,确保合同无遗漏和争议事项。大户坚持要与村委会签订流转合同的,为保证村委会的诉权,村委会尽量与相关农户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而非委托流转合同。为避免因大户违约而导致村委会违约,村委会可以对与农户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与解除条件。

  二是加强流转平台建设。以目前国土部门在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库为基础,以县为单位建立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对每块土地进行“身份”管理,防止土地在流转过程中遗漏、流失,促进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中介服务组织在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媒介和桥梁作用,降低农业招商的考核力度。

  三是加快市场主体培育。通过村委会协调、农户自愿协商相结合的办法,将农户承包地互换集中,保证土地供给。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以村、组为单位,引导农户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流转所得收益按股分配。鼓励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把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在基层组织内部逐步培养种植专业大户。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加强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力度。

  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对策。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夯实我国的农业基础性地位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在此抛砖引玉,为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出新的解决对策,并为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注入新的活力。笔者希望以本文为契机,继续深入研究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经营的双层经营模式,并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作者单位: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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