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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举行2016年“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
发布时间:2016-05-10 13:07:13


会议现场。

    本网讯(吴金鹏 张凯甲)  5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联合举办以“推进庭审实质化、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为主题的2016年“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这是省高院连续第六年举办该项活动。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省高院常务副院长田立文主持。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法制日报社、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以及省高院副院长袁永新、副院长王树茂、院长助理王韶华等及各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主题是:“ 推进庭审实质化、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座谈会上,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祟义对“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防范错案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周峰、司改办调研员杨建文、法制日报社社长邵炳芳、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总制片人朱海峰、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北京大学教授陈永生、郑州大学教授刘德法、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李卫平、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焦鹏、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煦燕分别就:庭审实质化解读、庭审实质化背景下的质证认证规则及时效、保障律师依法履职与实现有效辩护等议题,作了专题发言。

  张立勇在总结讲话中指出,这些年,河南法院在防范纠正冤假错案方面作出很多努力。自2010年我们坚决果断地纠正赵作海错案以来,2013年5月,我们依法宣告李怀亮无罪,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国范围内第一起以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命案;2013年12月,又尝试对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明确刑事被告人出庭“四不”,现在不穿囚服、不戴戒具的提法,被最高法院4月份公布的《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吸纳;我们还要求对律师不得进行歧视性安检,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等举措,也出现在后来中央出台的有关文件之中。最重要的一项成果,是通过“5·9错案警示日”,在全省法官队伍中形成了常态化的警示作用,法官的责任心越来越强了,案件质量越来越高了,错案、瑕疵案件越来越少了。

  张立勇指出:回顾近年来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和措施,最有针对性、最有意义的,就是庭审实质化。实践证明,庭审如果不能实现实质化,其他所有的诉讼程序运转都会成为毫无意义的“空转”,保障被告人权利就无从谈起,就极有可能酿成冤假错案。

  张立勇强调,推进庭审实质化,关键要抓好五个方面:首先是要转变观念,重新认识庭审的地位和功能。要从卷宗中心转变为庭审中心,要从注重庭外调查核实转变为以庭审举证质证为主。要从盲目追求效率转变为公正优先。其次是要突出庭审在审查证据中的作用,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要加大开展证人出庭工作。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做好庭审质证工作,做到一证一质。必须强化对辩护权的保障,做到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

  张立勇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改造现有的庭审布局,营造控辩平等对抗的空间格局;要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

  张立勇指出,必须加强审判权对侦查权、起诉权的制约,促使侦查、起诉工作围绕审判运行。 落实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规范公诉引导侦查制度;实行法院建议补充调查制度。

  张立勇指出,推进庭审实质化,不仅需要对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司法职权配置进行改革,更需要对法院内部审判权的运行进行改革。一要改革文书审批制度,着力克服司法行政化倾向,逐步减少以至最终取消内部审批制度、案件请示制度和裁判文书送阅制度。除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外,根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一律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裁决,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庭长、院长不再对自己不担任合议庭成员的案件进行审批。二要大力开展院庭长亲自办案制度。把院、庭长开庭审案作为常态,而且要审理大案、要案、疑难案,把司法改革的要求落到实处。三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四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一方面,合理确定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并全程录音录像,审委会委员要对其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另一方面,试行审委会委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审理案件的工作模式,确保案件的处理更加精准。同时还要完善审委会委员的选拔机制,采取竞争性遴选和全院法官推选相结合的方式,选拔政治素质高、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高的资深法官担任委员,使审委会工作不断走向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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