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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私吞700余万“会钱”被判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作者:刘常娟   发布时间:2018-03-05 13:39:46


  为吸收公众资金,福建省福鼎市一女子两年内召集966人参与33场民间标会,最终因无力支付到期会款造成他人巨大经济损失。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陈某芳为吸收公众资金牟利,在其家中以“会首”身份组织33场民间标会,采取优先无息收取全体会员缴纳的首月基本会金,次月起组织会员逐次缴纳基本会金并按投标利息竞标当月会款,中标会员收取会款后按投标的利息支付其他会员的方法,召集陈某、谢某等社会公众966人次入会。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芳无力支付会员的到期会款,便解散该11场标会,造成会员陈某等人已缴纳的会金5323524元无法收回。同一时期,陈某芳出于吸收他人资金的目的,先后参加了以周某、谢某为“会首”组织的民间标会,投标会款后没有继续缴纳会金,造成周某、谢某两人经济共计181816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芳为牟取利益,先后召集社会公众966人次组织民间标会或参加他人组织的标会吸收他人资金,造成多名会员、会首经济损失,累计达7141692元,在吸收和支付资金过程中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当地金融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并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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