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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野味造土枪 依法判刑没商量
作者:林建武 陈艺勇 发布时间:2003-07-26 10:05:00
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振文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曾振文拘役五个月。
曾振文家住南靖县南坑镇葛竹村,这地方常有野猪等出没, 曾振文可不想让这么美的野味从嘴边溜走。曾振文听说岳父家有支土火药枪。2002年3月的一天,曾振文到岳父家,果真在隔楼内找到了一支火药枪、一支枪管及一个装有黑硝的龟状木盒子。曾振文将其带回自己的摩托车修理店内,维修后火药枪居然还能使用。曾振文非常高兴,便经常用自造的枪支去打野猪、野鸟等野生动物。不料,2003年2月21日,正食野味的曾振文被南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证明,曾振文的火药枪在一定距离内具有杀伤力。 法庭经审理认为,曾振文明知自己没有持枪证不能持枪,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依刑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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