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为食野味造土枪 依法判刑没商量
作者:林建武 陈艺勇   发布时间:2003-07-26 10:05:00


    近日,南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振文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曾振文拘役五个月。

    曾振文家住南靖县南坑镇葛竹村,这地方常有野猪等出没, 曾振文可不想让这么美的野味从嘴边溜走。曾振文听说岳父家有支土火药枪。2002年3月的一天,曾振文到岳父家,果真在隔楼内找到了一支火药枪、一支枪管及一个装有黑硝的龟状木盒子。曾振文将其带回自己的摩托车修理店内,维修后火药枪居然还能使用。曾振文非常高兴,便经常用自造的枪支去打野猪、野鸟等野生动物。不料,2003年2月21日,正食野味的曾振文被南靖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证明,曾振文的火药枪在一定距离内具有杀伤力。

    法庭经审理认为,曾振文明知自己没有持枪证不能持枪,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故依刑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