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9月20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打猎时被同伴罗善征不慎击伤的张吉平因罗善征入罪方知持有猎枪也属于犯罪,于是出院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3月29日,阳光明媚,惠风和畅,村民张吉平与罗善征(另案处理)相约到山上去搞点“野味”回来做下酒菜。下午,他们各持一支砂枪来到广西田林县潞城瑶族乡东力村央使屯的“岩门”(山地名),两人一前一后,相继30米远。为了及时应付随时串出来的动物,他们特意早早地将子弹上膛,随时做好了开枪的准备。突然,一只野兔串出,罗善征眼疾手快,立马追上去;谁知刚一抬脚,就踩到了一根圆木棍,一个踉跄,身体重心失衡,猎枪的扳机在罗善征跌倒的一刹那被触动,“砰…”,火红的砂子从枪筒中迸发出来,正好击中张吉平脸部致其受伤。接着,罗善征将张吉平背回家,并先后到百色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5月29日,张吉平出院治愈出院,其后便立刻到田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9月20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吉平所持的砂枪具有正常射击性能,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张吉平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