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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砂枪走火致人重伤 枪主与用枪者一同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06 15:34:37


     本网讯(通讯员 黄大志)   打猎归来本该享受美味一餐了,没想到即因砂枪走火致人重伤,猎枪持有者和过夫致枪走火人都逃脱不了干系。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广西巴马县人黄灵红、杨书被提起公诉。日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黄灵红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杨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杨书于2010年12月份捡得一支砂枪,后藏匿于自家中。2011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杨书、黄灵红、韦报持该砂枪去打猎,当日23时许,三人回到韦报家,黄灵红持枪到客厅时不慎致砂枪走火击中韦启丁。案发后,黄灵红等人积极将韦启丁送往医院治疗。被害人韦启丁中枪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后,被告人黄灵红给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3000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因其他原因已经死亡)。经鉴定,杨书持有的砂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灵红应当预见装有火药的砂枪枪口对准他人存在危险而没有预见,导致砂枪走火击中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告人杨书不符合配备枪支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后,二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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