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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逃逸致人死亡 车主被判十年
作者:赖见兴   发布时间:2003-08-05 10:03:15


    江西省石城县法院对被告人黄丽珠交通肇事一案作出判决,黄丽珠因逃逸致人死亡,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2200元。

    2001年11月17日18时20分许,黄丽珠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由石城县屏山镇新坊村驶往屏山镇流班脑,当行至新坊村花岭排路段时,撞伤同向行走在道路右边的行人赖某。肇事后黄丽珠把赖某搬至公路右侧水沟边,在其尚未死亡的情况下驾车逃离现场,致使赖某由于严重颅脑损伤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丽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由于黄丽珠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赖某的亲属经济损失12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丽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而发生重大事故,肇事后又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受伤后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黄丽珠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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