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以报道要挟索贿 京城一记者被判8年
作者:高志海、方炯   发布时间:2003-09-18 15:07:02


    北京某报社记者孙振利用职务便利赚取金钱,被北京丰台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孙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9月18日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了孙振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9月,孙振被聘为某报社记者。2002年底至2003年1月间,孙振在担任报社热线部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采访某电信发展总公司综合信息台时,以对发展总公司在开办“体彩”、“福彩”声讯台中弄虚作假、欺骗公众相要挟,索要18万元。2003年1月23日,孙振在约定地点收取该公司给付的15万元后被抓获。

    一审法院于2003年7月18日作出判决后,孙振不服,以自己是报社临时人员,系自由撰稿人,不具有受贿罪主体资格为由上诉到北京第二中级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报社在2003年1月作出辞退孙振的决定,但未通知其本人,孙振采访电信发展总公司的行为仍为报社记者的职务行为,其在采访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对方索取钱款,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依法对起获的赃款、供犯罪所用的材料作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