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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多次受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3-10-16 17:16:37


    身为总经理,多次收受下属贿送的现金和购物券。日前,记者从广州越秀区检察院获悉,原广东一家发展总公司总经理李某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担任总公司代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春节和中秋节期间先后收了三个下属的行贿。1998年中秋前至2002年中秋节前,李先后8次收受其所在公司副总经理兼公司控股的上海某公司经理卢某某贿送的现金1500元和购物券12500元;2000年春节前至2002年中秋节前,先后6次收受与其公司联营的广州市天河某公司经理麦某贿送的现金45000元和购物券8000元;2001年春节前至2002年春节前,李又两次收了下属公司广东某宾馆经理赠送的购物券3500元。

  2002年12月13日,李到检察院机关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今年7月9日,李被越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对其判刑3年,缓刑4年半。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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