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项工程查出三个受贿处长
发布时间:2003-10-22 16:05:31
日前,原长春市引松入长工程建设办公室仨处长因受贿罪被法院处以刑罚,其中,蒋造林系长春市引松办财务处原处长,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列借款、重复结算、虚列利息支出的手段为施工单位多计利息,从中收受贿赂;长春市引松办物业处原副处长黄延平、技术处原处长李显邦在发包本单位工程过程中伙同蒋造林共同收受巨额贿赂。
2003年3月17日,蒋造林、黄延平、李显邦因涉嫌受贿罪被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批捕。9月27日,南关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人受贿罪罪名成立,蒋造林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没收其违法所得2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黄延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李显邦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犯罪实录一:发包工程 仨处长受贿15.5万元 1998年8月,长春市引松办决定修建单位院墙及院内地面等附属工程,由物业处原副处长黄延平负责。后黄延平与蒋造林及当时的技术处处长李显邦研究后,经单位领导同意,决定将此工程发包给蒋造林的朋友王彦杰所在的吉林省某建筑有限公司。王彦杰在签约后,又将工程转包给了长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孙成。事后,黄、蒋、李三人合谋,向孙成索要该工程纯利润的60%作为发包该工程的好处费,三人各占20%。工程结束后,孙成按照要求,以存折和现金的方式将人民币15.5万元分三次交给黄延平。 1999年5月间,黄、蒋、李三人以各自妻子为股东,注册成立了长春市成功物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经李显邦联系,由黄延平经手并签字,以该公司的名义,用孙成所给的好处费中的10.5万元购买了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所属的15.524公顷土地的使用权,余款购置了农用机具并建造了房屋(现已收缴)。1999年1月,蒋造林与黄延平购置长春市星宇东区两车库时,又向孙成借了10万元人民币(现车库已被收缴)。 犯罪实录二:中饱私囊 财务处长大肆造假 蒋造林在任长春市引松办财务处处长期间,主管工程拨款及工程结算。1999年10月至2001年11月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接受长春某经贸公司财务处处长徐德润尽快拨款的请求,收受其1.5万元。2001年8月至9月间,长春市大禹顾问公司财务科科长刘树臣向蒋提出在资金安排上给予照顾的请求,蒋收受刘树臣5000元。 1999年至2000年,在施工单位长春市某管道工程公司与引松办结算之前,该管道公司总经理陈维忠多次向蒋提出在工程结算上给予关照、多计算利息的请求,并许诺给蒋一套商品房。一个月后,蒋接受了陈维忠之子陈昊办理的以蒋的嫂子刘满华为产权人的、位于长春市平泉小区面积为146.2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价值22.05万元。为达到给该管道公司多计利息的目的,蒋通过虚列借款、重复结算、虚列利息支出的手段,形成虚假的“引松办工程往来款结算明细”和“工程结算书”。后经《司法会计鉴定书》结论证实:2000年12月31日引松办与该管道公司签订的“工程结算书”及“引松办工程往来款结算明细”所记载的内容与引松办财会账面记载不符,其中18标管线工程、16标管材款欠款28465655.37元没有列示;已偿还的34743800元借款没有列示,并虚增借款2945818.58元;同时1307207.2元欧文斯管件款重复结算。另外,蒋造林代表长春市引松办出具的61268839.62元人民币的“欠据”与实际相差人民币39933699.53元;72651731.41元人民币的“欠据”与实际相差人民币50830003.32元。 同年12月13日,该管道公司以此虚假欠据作为证据,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债务纠纷诉讼。后经(2001)吉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由蒋造林出具的虚假欠据导致长春市引松办在诉讼中败诉。在诉讼期间,蒋造林怕受贿商品房一事败露,遂让该管道公司副总经理潘志忠办理了能够证明交房款的假收据一张,又将此收据和所受房屋的产权证、钥匙一并交给了蒋的嫂子刘满华。2002年2月间,蒋造林将该房屋钥匙退给潘志忠,并将该房的房屋产权证撕毁,但他却撕不掉受贿的事实。 来源:
新华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