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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廉政局长”受贿被判10年
作者:晓亮 爱华   发布时间:2003-10-26 09:33:31


    24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该市市政建设管理局局长明九斤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明九斤曾担任过有关单位的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在其担任武汉市市政建设管理局局长期间,有着众多“廉政佚事”。他平常穿着价格便宜的衣服、裤子、皮鞋,有时甚至袜子还有窟窿;他明令禁止干部在外就餐,自己也尽量赶回单位食堂吃饭;只要一有机会,他就会“敲打”、提醒下属“防微杜渐”;在其办公桌上,《党风廉政守则》白纸黑字格外引人注目;虽然买了新房,可他仍然住在拥挤陈旧的二室一厅里……因此,被单位职工誉为“廉政局长”。

  2002年7月,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这位表面上工作兢兢业业、衣着朴素、经常给下属敲廉政警钟的“廉政局长”,却有着八年利用职务之便,暗中收取“感谢费”、“拜年礼金”的历史。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至2001年9月,明九斤在担任武汉市政建设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及该局企业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全局工作和下属企业改制职务便利,为原武汉市政监理公司经理张守刚在个人职务晋升及其公司企业改制等方面谋取利益,并先后十五次收受张守刚贿赂的现金四十万五千元人民币。

  1995年1月至2000年10月,利用其职务之便,为武汉市长丰市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汉阳区市政建设管理局承揽到多项工程后,收受贿赂六万六千元人民币。

  鉴于明九斤在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坦白交代自己所犯罪行,并退出全部赃款,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的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从轻判决。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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