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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启能贪污1191万 被执行注射式死刑
发布时间:2003-10-29 09:48:21
受最高人民法院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28日上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贪污1191万元的被告人胡启能进行终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胡启能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侵占利润款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查明,被告人胡启能在任重庆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在公司以联营形式向其他单位转卖进口化肥配额指标或实物化肥的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利润款占为已有。1996年10月至1998年12月,被告人胡启能将13.7万吨进口化肥配额指标转卖给广东珠海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要求该公司总经理陈汉兴将应付给重庆市农资总公司利润款中的491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方式交给其个人。陈按照胡的要求,将461万元现金交给胡启能,将30万元现金交给胡之子胡雪松。1999年3月至7月,胡启能将6.5万吨进口化肥配额指标转卖给广西广源贸易公司,要求该公司将应付给市农资总公司的320万人民币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其个人。 构成贪污罪 从1996年10月至1999年10月,被告人胡启能共侵吞市农资总公司利润款人民币1116万元,美元8.24万元,共计人民币1191万元。案发后,追退赃款等共计折合人民币870余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胡启能在受国家机关委派担任重庆市农资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公司经营进口化肥配额指标及实物化肥的利润款人民币119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并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命令对罪犯胡启能验明正身,执行死刑。 胡启能为何被判贪污罪? 随着主审法官陈一川手中法槌重重敲下,原重庆市农资总公司总经理胡启能因贪污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 身为公职人员 身为公司总经理的胡启能为何被判处只以国家公职人员为犯罪主体的“贪污罪”?市一中院主审胡案的法官陈一川解释称,市农资总公司并非一般企业、公司,而是事业单位市供销社的下属企业,胡启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委派担任市农资公司总经理,其身份也不同于一般的“总经理”,具有国家公职人员性质,他的行为就应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进行“定罪量刑”。 罪名曾有变动 胡启能一案在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市高院的审理中,均被判处“受贿罪”,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中,被改判“贪污罪”。 罪名为何有所变动?主审法官陈一川庭长称,最初定罪为受贿罪,主要是从胡启能收受财物出让进口化肥配额指标的角度定罪量刑。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胡启能的行为是发生在经营过程中,所侵吞的金钱是单位的利润,因而认为原罪名定性有误,改判胡启能贪污罪。 临上路,这个贪污总额逾千万的巨贪,流下悔恨的眼泪。 几百市民到一中院参加旁听。专程从云阳赶来的全国人大代表钟世龙旁听完后,对记者感叹:“如果将1000万用于一个贫困县的建设,它的作用将会很大、很明显。而现在1000万的国家资产吞进个人腰包,国家铲除这种腐败现象,是合民意、快人心的。” 注射死刑 将成主要手段之一 注射死刑,将成为重庆法院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之一。市一中院法警支队负责人昨日表示,注射死刑目前已经在重庆铺开。 这位负责人称,重庆从前年开始尝试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到现在已经有数起。总的来说,注射和枪决,将是今后法院执行死刑的主要手段。至于对何种罪犯执行注射死刑,现在没有明文规定,法院一般依据当时的情况而定。 该负责人同时称,因目前硬件设施不够完善,一些法院还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执行法警 讲述实施注射死刑 “作为一种任务,注射死和枪决于我来讲没有什么影响,因为那是在执行国家法律。”曾经参与执行注射死亡的一中院法警昨日向记者讲述时说,“注射死确实体现了一种进步。” 这位法警向记者讲述了实施注射死刑的过程——— “罪犯被押到设在刑场的专用行刑室,这里有一张床,约2米多长,我们称它为刑床。我们将绑在罪犯身上的法绳和手铐解开,然后让他仰卧。之后,我们就将他固定在床上。” “法医这时隔着玻璃窗口,已经准备好了两个针管,一针装的是镇静剂,一针装的是注射执行的特制药剂。准备就绪后,一旦执行令一下,我们就将罪犯的一支胳臂伸进玻璃窗口,法医就将两支针剂注射入罪犯体内。” “整个过程很短,两分钟不到,罪犯就会死去,没有血淋淋的场面。” 执行死刑的方法 到现在为止,全世界刑法中仍存在着死刑的国家有126个。执行死刑的方法五花八门,目前主要有绞刑、石刑(用石头砸死)、电刑、斩首、毒气、枪决、注射死刑等方式,其中枪决和绞刑是最主要的行刑方式,采用枪决的国家有86个,采用绞刑的有77个。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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