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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公用事业局原局长庄立达受贿被判缓刑
作者:王福敬 发布时间:2003-11-09 12:16:56
7日上午,泉州中院对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局长庄立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庄立达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2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泉州市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及泉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是泉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下属的事业单位,负责承接市政工程施 工业务。为了能从局里取得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该公司法人代表林荣体(另案处理)在1997年、1998年先后三次向庄立达贿送4万元。1998年2月至6月,在庄立达的主持下,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将市区509万元的改造工程交由市政公司承建。到了1999年下半年,庄立达听说市政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且给上级单位及人员送礼有记录,便通知林荣体到其办公室,将1.5万元受贿款退还给他。归案后,庄又向检察机关退出其余的受贿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庄立达身为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下属单位负责人的贿赂2.5万元,为下属单位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其认罪态度较好并退清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庄立达当庭表示不上诉。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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