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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绍兴县副县长受贿被判10年
作者:徐东良   发布时间:2003-11-10 11:22:16


    11月10日,浙江绍兴县原副县长李越明因受贿25.79万,被绍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现年50岁的李越明在任皋埠镇党委书记、县建设局局长、副县长等职期间,多次收受当地企业领导和包工头的贿赂。绍兴皋埠热电有限公司老总陈某,因在妻子调动工作等问题上得到李的帮助,先后5次送给他现金7.4万元。在企业转制、工程发包等方面,李越明也大肆敛财。

    经查,李越明受贿共达20余次,收受的现金、礼仪存单和购物卡等物合计人民币25.79万元。2003年底,刚被任命为绍兴县副县长的他,就因群众举报而受到纪委查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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