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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鸢飞集团原总裁巨贪案终审宣判
作者:杨金华 李长明   发布时间:2003-11-14 16:17:01


    日前,山东高级法院对潍坊鸢飞实业集团原总裁徐明贪污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潍坊市中级法院原判,以贪污罪判处徐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1年,徐明被任命为潍坊市鸢飞实业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总经理兼总裁,代伟君被任命为该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

   1991年8月,徐明利用担任潍坊市鸢飞实业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在位于青岛市东海一路23号的青岛华侨新村处,以港商雷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处复式房产,并让其调汇业务单位珠海九州实业集团开出48万元汇票支付房款。随后,徐明又让雷某出具委托书和赠予书,将该房产转到徐明妻子名下。1992年初,徐明安排代伟君从潍坊市鸢飞实业公司珠海分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中,将其从珠海九州实业集团划走的48万元平帐,从而将这笔公款占为已有。

   1992年4月,徐明利用职务之便,从潍坊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预订住房两套,并安排公司职工从潍坊市外贸纺织公司借款14万元预交购房款。随后,他将购房情况告知代伟君,并让其从潍坊市鸢飞实业公司珠海分公司应上缴的利润中平帐。代伟君即办理14万元汇票一张,归还了潍坊市外贸纺织公司的借款。不久,潍坊市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将购房剩余款10092.52元退给徐明,但徐明将其占为已有。

   1992年9月,代伟君再次按照徐明的要求,先后分5次,从潍坊市鸢飞实业公司珠海分公司截留应上缴总公司的62万元用于平帐。

   1996年5月,徐明担任潍坊市鸢飞实业集团公司总裁后,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的身份证在香港投资注册成立鸿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并筹集二百余万港币购买了一套位于香港铜锣湾告海殿大厦的房产。为归还其个人借款,他将香港创律公司归还本公司的欠款130余万港币占为已有。随后,徐明又采取作假账的手段,骗取其下属单位潍坊市东方货运公司人民币10万元,均用于归还其在香港所购房屋的按揭贷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明利用职务之便,个人贪污公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160011.52元,代伟君个人贪污赃款人民币74826.74元,2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潍坊市中级法院于2003年4月21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徐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代伟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一审宣判后,徐明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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