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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委原常委方长明受贿判无期
作者:省法宣   发布时间:2004-03-29 09:25:20


    昨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州市委原常委、秘书长方长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方长明因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长明于1996年至2000年2月期间,利用担任福州市鼓楼区区长、中共鼓楼区委书记的职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8万美元、10万元港币、价值39.5万元港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对及象牙观音一尊,并直接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1587万元。

    南平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长明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犯罪情节严重,但其尚能坦白认罪,受贿所得的款物也已基本追回,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方长明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方长明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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