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殴打小偷致死亡 被判徒刑并赔偿
作者:付凤杰   发布时间:2004-04-30 10:37:17


    见义勇为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但其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超越了法律的允可,就会危害社会。近日,因殴打小偷而致人死亡的被告人田金民、吕朝辉,被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各十年,并附带赔偿经济损失两万九千余元。

    现年均为24岁的被告人田金民、吕朝辉,同系长垣县“能人居大酒店”厨师。2002年5月27日2时许,二人同所在酒店老板常某及其他工作人员共七人在酒店吃饭时,被告知有人偷走在店门口的一辆摩托车,常某等七人遂出去追赶,追至长垣县城关镇顺河街北端时发现了被盗的摩托车,并发现了偷车贼时某正欲逃跑。田金民追上时某将其拽倒,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向时某肩部、头部各砸一下,吕朝辉捡起一块砖也向时某头部砸去,二人又汇同赶上的其余五人围住时某进行殴打,致使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金民、吕朝辉在围追偷车人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时某盗取他财物有一定过错,因此对二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对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时某之父母)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负责赔偿。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