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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遭窃受损 值班员违反制度失职被判赔偿
作者:蒋延珍 发布时间:2007-04-04 16:45:24
4月4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邹平赔偿其所在单位财产损失2900元,扣除工资300元,还应支付2600元。
被告邹平系原告丰城市再就业加油站的职工。2006年6月5日晚值班时,邹平严重违反加油站的管理制度,未按时将所收加油款2900元交给出纳,而是带回宿舍去睡觉。次日凌晨3时加油站遭窃,邹平所收油款均被盗走。后经报案,公安部门一直未找到破案线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邹平作为值班人员,负有保护单位财产安全的职责,其违反规定不及时交款致使该款被盗,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对此被告应负全部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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