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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厂深潭致人亡赔27万 管理人应负连带责任
作者: 戴剑平   发布时间:2007-04-09 09:24:17


    砖瓦厂挖土形成深潭,一村妇不慎溺水身亡,死者近亲属共同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4月6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清湖砖瓦厂赔偿死者程某的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误工费等损失255545.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被告江山市土地储备中心被认定管理上存在瑕疵,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受害人程某是江山市虎山街道麻车村村民。2003年10月前,清湖砖瓦厂为制砖在原江山市农垦场“操场岗”地方采取粘土。由于被告取土后未进行回填,以致在取土处形成了一个大深坑,并积水成潭,最深处约10米。2006年12月6日中午,因程某前往门前菜地摘菜久未归来,丈夫毛某寻找发现却见已摘好的菜散落在水潭边,便觉得事情不妙,遂打电话报警。公安干警经过3个多小时的打捞,将已窒息的程某从水潭里打捞出来。事发时,该水潭周围没有防护设施,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查明,涉案水潭范围内的土地于2002年始由江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江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砖瓦厂疏于安全防范义务,且未对危险源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或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土地储备中心虽不是危险源的直接行为人,但显然存在管理上的瑕疵,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受害人安全意识淡漠,主观上也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为此,江山法院依据法定的计算标准,结合原、被告的主张和反驳意见,在确定原告赔偿请求合理数额的基础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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