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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园丁不满被辞 泼尿报复他人被判赔千元
作者:陈兴 杨婷婷 王秀元 发布时间:2007-04-12 17:11:48
2007年3月20日上午,高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名誉侵权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凤某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凤某丈夫曾在高台县公园管理处做养花和保洁工作,因工作表现不佳而被公园管理处予以辞退,凤某遂产生了报复的念头。2006年11月7日上午9时许,凤某将尿液事先装在空饮料瓶中,来到月牙湖公园管理处会议室,当时管理处负责人正召集公园职工开会,凤某以索要公款为由,先对管理处负责人进行辱骂,遂后当众将装在瓶中的尿液泼洒在闫云脸上和身上。 法院认为,被告使用侮辱的方式当众对原告进行报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且在原告单位和当地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新华网-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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