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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被担保人国外诈骗 国内担保人被判赔偿
作者:任硌   发布时间:2007-04-16 16:30:3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担保合同纠纷案,两担保人钟某、曹某因被担保人在留学期间违反担保协议而被判各赔偿原告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公司4万元。

  2003年9月,原告成都国际经济技术公司与张某签订《赴日研修合同书》、补充协议及《担保协议》,被告钟某、曹某作为担保人在三份合同中签字。合同签订后,张某在日本研修期间,于2005年10月因欺诈犯罪被日本警署逮捕,后日本警署同原告公司驻神户事务所协商,决定将张某遣送回国,但张某违反协议约定在登记回国前擅自出走。后技术公司承诺若张某能在2006年3月31日前回国到原告处报到,将不再追究此事,但张丽2006年5月才回国。原告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研修合同的约定,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署的《赴日研修合同书》、补充协议及《担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张某在日研修期间因欺诈罪被逮捕,在遣送回国途中擅自出走,其违法及违约行为给原告方造成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被告作为担保人应按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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