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大奔被撞严重受损 车主获赔20万元车辆贬损费
作者:王鑫 何菲   发布时间:2007-04-18 15:06:33


    记者今日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四川首例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审结。法院一审认定,被撞车辆虽经修理,但其估价等已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许多,这一价值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属民法规定的损失范畴,因此判决被告肇事司机华某和车主赔偿原告李某车辆贬值损失、评估鉴定费等共计19.91万元,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等5万余元。

    2006年9月11日,原告李某的司机驾驶奔驰600汽车,正常行驶至成都一立交桥。这时,被告华某驾驶一宝来车,违章逆向行驶,迎面撞上奔驰车,结果两辆车都发生严重毁损。但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华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奔驰车经维修花去5万余元。

    原告李某认为,其价值百万元的奔驰车严重被撞,虽然车已修好,但该车因此贬值较大,约为20万元。由于对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第三者综合损害责任险,因此将肇事司机、车主起诉到法院,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要求两被告及保险公司赔偿汽车修理费等费用,并要求二被告赔偿车辆贬值费20万元及评估鉴定费8000元。而据了解,这也是四川首例车主索赔车辆贬值费案件。

  高新法院认为,原告的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然已得到修理,但却是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该车所具有的性能、规格、安全性等要求。而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而在法律上,这一价值的差额应是车辆的直接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受害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而依据相关评估报告,被撞车辆在事故前的理论价值为99万元,事故后维修完毕,评估现有价值只为79万余元,贬值19.11万元。因此,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和车主赔偿李某车辆贬值损失及评估费用共计19.91万元,保险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等5万余元。

    该案宣判后,保险公司认为赔偿维修费过高,提出上诉,而二被告从开庭到宣判一直没有出庭应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