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客人饭后中毒身亡 主人未尽保障义务应担责
作者:余敬海   发布时间:2007-05-08 13:46:45


    村民李全德、魏纪珍夫妇宴请左右邻舍,不料饭后却有十四人不同程度地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一名六十岁的老人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将主人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5265元。4月28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李全德、魏纪珍夫妇赔偿死者的亲属35000元。

    2003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十六),湖北省竹山县双台乡吉阳村的李全德、魏纪珍夫妇宴请邻居朱正新等多人共聚早餐。上午11时,就餐结束约20分钟后,共同聚餐中的14人出现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抽搐等症状。当日下午4时45分左右,朱正新医治无效身亡,终年60岁。次日,竹山县卫生防疫站认定“此次事故系化学性食物中毒,毒物可能为:1、毒鼠强;2、氟乙酰胺;3、磷化物;4、氰化物。至目前公安机关仍未能侦破此案,且已中止侦查。

    竹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全德、魏纪珍夫妇宴请邻居是为了表达邻里之间和睦友好之情,但作为主人负有保护前来参加被宴请人安全的义务。朱正新食用了被告李全德、魏纪珍提供的食物后中毒致死,虽然公安机关未能查明中毒原因,但至少表明二被告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考虑到被告宴请邻居的无偿性,加之主观动机是向邻居表达友好之情,可适当减轻他们的赔偿责任。因此,综合多方面因素,法院判决由二被告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35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