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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煲漏电致用户亡 供电公司无过错补偿五千
作者:崔建民 慕新伟 发布时间:2007-07-23 14:35:20
家住新疆兵团芳草湖农场的赵先生,使用电饭煲做饭时,不慎触电身亡,赵先生的家人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7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6年9月7日,赵先生在家中用电饭煲做饭时触电身亡。经法院调查,赵先生的死是因为他使用的电饭煲导线插头破损漏电。赵先生的家人认为,赵先生的死与供是公司有关系,要求赔偿赵先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告抚养为生活费等合计108878元。 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使用的电饭煲导线插头漏电致使赵先生死亡,赵先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供电公司作为用户电费的受益为,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给原告进行补偿。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赵先生被告电击死亡与供电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赵先生的死与供电公司供电有关,但赵先生违反安全用电规则,故供电公司对他的死没有过错。依据相关规定,只有电压在1000伏(含1000伏)以上的触电损害赔偿案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规则,而供电公司输出的220伏电网不属于高压危险作业范畴。因此,供电公司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补偿原告10888元。 今年7月2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供电公司无过错,撤销一审判决。考虑到赵先生的爱人已去逝,家里只剩下一个14岁的女儿,如今成了孤儿,在法官的调解下,供电公司自愿补偿给赵先生的女儿50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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