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遗留残渣于路上,从而绊倒骑电动车经过该施工路段的饶某致九级伤残。饶某因此将施工单位南昌湾里华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8月9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该公司对原告饶某的损害承担五成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饶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2945.54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9日,江西地洲抱石名园开发有限公司将原新余市消防支队房屋拆迁工程交由被告南昌湾里华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双方约定如在拆房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一的切损失由被告承担。同年10月24日,原告饶某骑电动车回家,途经原新余市消防支队门楼下的住房通道时,因该路段遗有施工残渣,导致原告饶某摔倒并造成右脚胫腓骨骨折,饶某因此住院手术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25613.66元。后经法医鉴定,饶某伤势定为九级伤残,为此,饶某将上述住院费用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7443.14元诉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其中的60%。
法院认为,本案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告南晶湾里华生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在拆除原新余市消防支队门楼后,未将门楼下住房通道上的建筑碎石清理干净,易造成过往车辆打滑,且被告未在此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与原告骑车摔倒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而原告明知通道上有碎石,仍骑车经过,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双方为此各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